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303350 | 成文日期: | 2022-03-03 |
文 号: | 筑公经[2022]10号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16:30 |
发布机构: | 贵阳市公安局 | 文件有效性: | 是 |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国政法系统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顽瘴痼疾整治,加大对执法突出问题整改力度,坚决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以及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逐利执法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持续向“庸、懒、散、软、浮、推”等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亮剑,规范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执法活动,使经侦执法办案工作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不断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接处警工作的规定,供经侦支队内部执行。
一、当事人到经侦支队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的,严格践行首接制的要求。由当日值班人员携带执法记录仪负责接待,应立即制作询问笔录,并将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交由五大队进行审核。
二、经侦支队五大队接到值班人员转来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书面审查。认为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应制作《接处警登记表》呈报分管支队领导审查批准交由相应业务大队进行受理。不构成经济犯罪的案件或案件线索,应向报案人说明情况并开具值班接待报案告知书。
三、业务大队接到五大队转办的案件材料后立即将案件录入“贵州公安智慧警务综合应用生态平台”进行受理,并向报案人出具案件受理回执。业务大队受理案件后应按照经济案件属地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分县(市)局经侦部门,并对案件做好后续的指导和督促工作。
四、各业务大队应定期对移送至分县(市)局经侦部门的案件开展督导工作。每月第四周将督导工作情况上报五大队汇总。五大队根据各业务大队上报的情况作为每季度执法质量考评的依据。
五、在接处警过程中,民警的执法行为若出现过错,应当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贵州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经侦支队负责解释。
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