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3840893 成文日期: 2022-04-30
文 号: 发布时间: 2022-04-30 09:50
发布机构: 贵阳市公安局 文件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ag凯发k8国际

发布时间: 2022-04-30 09:50 来源:公安部网站 字体:[]

为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敦促相关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敦促实施或者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关联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尽快到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二、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窝藏、包庇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帮助转移、藏匿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供出具虚假结婚证明、虚假亲子鉴定、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帮助的,将依法严厉打击。对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个人和有关组织积极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证人,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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